承德市电脑系统维修-承德电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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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县老耕电脑商贸有限公司怎么样?
平泉县老耕电脑商贸有限公司是2004-09-22在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资),注册地址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西城路府佑家园7幢S-2号。
平泉县老耕电脑商贸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30823766646200G,企业法人李书耕,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平泉县老耕电脑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具、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监控设备、照相器材、五金产品、交通设施(需专项审批的除外)销售;计算机房的管理;在资质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交通设施安装、计算机房的设计、安装、调试、其他建筑安装服务、建筑装饰装修、各种交通信号灯及系统安装、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广播系统工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河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598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9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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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民政局办事指南:
婚姻登记
一、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二、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所需证件: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所需证件: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四、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办理时间:
星期一到星期五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承德市社保险企业服务平台
将社保网上服务平台中“定制企业信息”导入“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将服务平台中“定制企业信息”下载本地电脑上,打开“企业管理子系统”,进入数据采集,上面有一行选项,点数据交换,单位内数据导入,浏览,选择下载的“定制企业信息”,打开,导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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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节能环保、保障安全、规范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供热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健全组织指挥系统和应急保障机制。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供热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级的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及时向供热单位提供全部供热设施资料。第九条 城市供热应当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实行城市供热的新建住宅建筑及进行供热设施改造的既有住宅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依照规定对既有建筑及老旧小区进行供热设施改造的,热用户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改造供热设施应当保证建筑安全完整、美观舒适。第十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对既有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限期进行改造或者拆除。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以下规定实施维护、维修、改造和管理。
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室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未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内非共用设施由热用户负责,共用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调试、管理、维修和更换等责任;保修期满后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换。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供热期,保修期自供热设施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既有建筑改造安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换,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第十三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压占供热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
(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供热管线,采砂、掘土、打桩或爆破作业;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供热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悬挂物体;
(五)擅自接驳供热管线;
(六)其他危及供热设施安全,妨碍供热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第十五条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热用户实施上述行为导致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热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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